一﹑童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
二﹑未成工
(1)勞部發[1994]498號第2條﹕成年工 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第64條﹕得布置未成年工坐事礦山井下﹑毒有害﹑國度規則的第四級膂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忌諱從事的勞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5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停止健 康檢查。
(4) 勞部發[1994]年498號第65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請求對未 成年工定期停止安康檢查﹕(一)布置工作崗位之前﹔(二)工作滿1年﹔(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越半年。
三﹑非意愿勞工
勞部發[994]118號第4條﹕企 業違背國度規則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能夠回絕﹐企業不得因而扣發職工工資﹐更不能以此理由辭退職工。
四﹑協迫與 騷擾
勞部發[1994]118號第8條﹕嚴禁企業對職工停止體罰﹑毆打 ﹑搜身和凌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在。
五﹑不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2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 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六﹑最低工資
(1)《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度實行最低工資保證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規范。
(2)勞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 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實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以貨幣方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 津貼﹐國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勞部發 [1994]409號第3條第3點﹕關于最低工資規范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則》(勞部發[1993]333號)中羅列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 經過貼襪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4) 勞部發[1995]309號第56條﹕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商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條務的狀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 工資規范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能。
(5)勞部發[1995]309號第 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或樹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純熟﹑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狀況下﹐雇主 必需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當地規范的最低工資。
(6)勞部發[1993《工資支 付暫行規則》第19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方式的企業﹐必需停止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 肯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則》第16條 ﹕因勞動者自己緣由給用人單位形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依照勞動合同的商定請求其賠償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自己的 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局部不得超越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局部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規范的﹐則須按最低工資 規范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資支付辦法﹕
*全國范圍﹕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 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緣由形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則的規范支付勞動者工資。超 過一個工資支付的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范﹔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 動﹐應按國度規則的辦理。
*廣東省﹕[1989]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則》第28條﹕企業停產﹐應發給職工停工工資﹐停工工資不得低于職工自己均勻工資的70%。
*深圳﹕《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則》 第54條﹕消費運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自己差錯形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分配職工做其它工作的狀況下﹐企業應按下列規范給職工 停工津貼﹕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的(含六個工作日)﹐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自己均勻實得日工資的80%支付給職工﹔停工超越連續 六個工作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個月職工自己均勻實得日工資的60%支付給職工。
七﹑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下 列規范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布置勞動者處 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布置勞動 者工作又不能布置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 休假日布置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部發 [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則》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則的工作任務后﹐依據實踐需求布置勞動者在法定 規范工 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下列規范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布置勞動者在 日法定規范工作時間以外處長工作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則的勞動者自己小時工資規范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布置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布置補休的﹐依照不低 于勞動合同規則的勞動者自己日是或小時工資規范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布置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 定的勞動者自己日或小時工資規范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 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布置處長工作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規則的準繩﹐分別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時間計 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 計件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越法定規范工作時間的局部﹐應視為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部發[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 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 規則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八﹑加班時間
《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國度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越八小時﹐均勻每周工作時間不超越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 年3月25日國務院令第174號修正)﹕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本規則自1995年5月1日是起實施。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 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 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在確保勞 動者身體安康的狀況下﹐加班時間一天不超越3小時﹐一個月不超越36小時。
勞部發[1997]134號《勞動部關于推進企業全面施行新工時制度的通知》﹕對 極個別的確有艱難﹐1997年5月1日還不能施行新工時制度的企業﹐應按每周工作40小時的規范支付職工工資及加班加點報酬﹐同時要 制定施行福利計劃﹐積極發明條件﹐盡快施行新工作制度。
九﹑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依照保險類型肯定資金來源﹐逐漸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的 勞動者必需依法參與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
十﹑權益
1﹑法定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 法參與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999年9月18 日國務院修訂發布《全國年度及留念日放假方法》第2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勞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 法定節假日恰逢休息日﹐則休息日順延。
2﹑休假和產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國度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用帶薪年休假。
《省企業職工假等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則》[1997]第2條﹕休假時間按本 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女職工生育享用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勞部發[1992]309號第58條﹕女職工在其享用法定產假期間﹐ 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與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3﹑ 延支付工資和預留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第月工資必 須準時以現金方式支付給勞動者。雇主如未能有恰當的理由﹐不得預留局部工資或延遲支付工資。
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雇員收取或預留工資作為 保證金或其它用處。
勞部發[1994]118號第2 條﹕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拘留或者抵押工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它證明個人 身份的證件。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 定》第7條﹕工資必需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 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勞動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 立勞動關系﹑明白雙方權益和義務的協議。樹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則》第9條﹕勞動合同簽署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到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勞動合同 能夠商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越六個月。
勞部發[1996]354號第3條﹕依照 《勞動法》規則﹐勞動合同中能夠商定不超越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越15日﹔勞動合同期限 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越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越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 同期限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單位不得根據第26條﹑第27條的規則解除勞動合同﹕
(1)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局部喪失勞動才能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則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它情形。
十一﹑衛生與平安
1﹑教育培訓
《工 廠平安衛生規則》第87條﹕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運用防護用品﹐關于從事有風險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 救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5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 須經過特地培訓并獲得特種工作資歷。
《勞動平安衛生法律實務全書》 第2章第2節第5點﹕在《勞動法》第55條中的”特種作業”是指操作者自己及其它人和四周的平安有嚴重危害要素的作業。 特種作業的范圍有﹕(1)電工作業﹔(2)鍋爐司爐﹔(3)壓力容器操作﹔(4)起重機械作業﹔(5)爆破作業﹔(6)金屬捍接與氣割作業﹔(7) 煤礦井下瓦斯檢驗﹔(8)機動車輛駕駛﹔(9)機動船舶駕駛與輸機操作﹔(10)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3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 針對本單位特性對職工停止消防宣傳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30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鄉﹑村能夠依據需求﹐樹立由職工或者村民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2﹑廠房出口
《工 廠設計防火標準》(GBJ16-87新修訂本)第3.5.1條﹕廠房平安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契合下列請求的可設一個﹕丙類廠房(見備 注X)﹐每層面積不超越250m2且同一時間的消費人數不超越20人﹔丁﹑類廠(見備注x)﹐每層建筑面積不超越400 m2﹐且同一時間的生 產人數不超越30人。
3﹑分散通道﹑標志和應急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6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疏 散信道﹑平安出口暢道﹐并設置契合國度規則的消防平安分散標志。
《建筑設 計防火規則》(GBJ 16-87新修訂本)
*第3.5.4條﹕廠房每層的疏 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寬度按以下規則計算﹕1﹑2層廠房不宜小于0.6米/百人﹐3層廠房不宜小于0.8米/百人﹐4層(及以上)廠房不 宜小于1.0米/百人。當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樓梯最小 寬度不宜小于1.1m。底層外門的總該層或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分散門的最小寬度小宜小于0.9m﹔分散走道寬度不宜小于 1.4m。
*第7.4.1條﹕分散用的樓梯門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 燒水間﹐可燃資料貯存室﹐非封鎖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
*第7.4.2條﹕需設防 樓梯的建筑﹐其室外樓梯可為輔助 防樓梯﹐但其凈寬不應小于90cm,傾斜度不應大于45度﹔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其它建筑的室外分散樓梯﹐其傾斜角可不大于 60度﹔凈寬可不小于80cm﹔室外分散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均應采取非熄滅資料制造﹔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樓梯段的耐火 極限應不低于0.25h﹐在樓梯四周2m內的墻面上﹐除分散門外﹐不應設其它窗洞口﹔分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第7.4.5條﹕公共建筑的分散樓梯兩段之間的程度凈﹐距 不宜小于15cm.
*第7.4.7條﹕民用建筑及廠房的分散用門就向疏 散方向開啟。人數不超越60人的房間每門的均勻人數不超越30人時(甲乙類消費房間除外)﹐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分散用的門不應采 用側拉門(庫房除外)﹐嚴禁采用轉門。
*第10.2.6條﹕各單位應 在各分散走道﹑出口及樓梯間設置事故應急照明燈。
《工廠平安衛生規 程》第11條﹕升降口和走臺應該加圍欄﹔走臺的圍欄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4﹑宿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5條﹕員工集體宿舍不得設置在設 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
《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員工集 體宿舍應契合有關平安管理規則﹐人均寓居的適用面積不得小于2m2.
《 建筑設計防火標準》(GBJ 16-87新修訂本)
*第5.3.1 條﹕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寓居建筑平安出口報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契合下列請求的可設一個﹕耐火水平為1﹑2級且層數為2﹑3層的﹐ 其每層最大建筑面400m2﹐ 且第2﹑3層人數之和不超越100人﹔耐火水平為3級且層數為2﹑3層的﹐其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越200 m2﹐ 且第2﹑3層人數之和不超越50人。
*第5.3.2條﹕九層及九 層以下﹐每層不超越6戶﹐建筑面積不超越400m2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九層及九層以下的每層建筑面積不超越300m2﹐且每層人 數不超越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5﹑消防設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4條第5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依照 國度有關規則配置消防設備和器材﹑設置消防平安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1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 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設備﹑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梗塞消防通道。
6﹑消防器材的選擇﹑數量及配置
滅火器的設置
《工業平安衛生根本數據手冊》2.4.3.16點﹕丙類火炎風險性的消費庫 房(見備注X)滅火器的數量為﹕廠房每80m2一個﹐庫房每100 m2一個。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標準》(GBJ140-90文件)
*第4.0.4條﹕公開建筑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 空中建筑的規則增加30%.
*第4.0.5條﹕設有 消防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則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1)設有消防栓的﹐可相應減少30%﹔(2)設有滅火系統的﹐ 可相應減少50%﹔(3)設有消防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70%.
*第4.0.6條﹕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藏﹐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 少70%.
*第4.0.7條﹕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 器不應少于2個﹐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個。
*第5.1.3條﹕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 或滅火器箱內﹐其預部離空中高度應小于1.5米﹐其底部離空中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建筑設計防火標準》(GBJ16-87新修訂本)
第3.0.2條﹕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契合下列 規則(A﹑B﹑C﹑D火炎類型見備注X)
…撲救A類火炎 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監﹑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搭救B類火炎 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炎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撲救帶電火炎 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撲救A﹑B﹑C 類火炎和帶電火炎應選用磷酸銨監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撲救D類 火炎的滅火炎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視部門協商處理。
7﹑電氣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5條﹕各廠房﹑宿舍內電器產品﹑燃器用 具的裝置或線路﹑管路的敷設不契合消防平安技朮規則的﹐責令限期矯正﹔逾期不矯正的﹐責令中止運用。
《工廠平安衛生規程》
*第41條﹕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 須良好。暴露的帶電導體應該裝置于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需設置平安遮 和明顯的正告。
*第42條﹕電氣設備必需設有熔保險 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46 條﹕發作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運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風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運用防爆型電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