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計算機及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和鐵路企業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實行控制源頭、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有利發展的原則。部保密工作部門主管全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部屬單位各級保密工作部門主管本管轄范圍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機關業務部門負責本業務系統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保密工作。 第四條 鐵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審批權限為局級單位的保密委員會。部保密工作部門負責辦理部內各單位、部直屬單位的入網審批工作;部屬各局級單位保密工作部門負責辦理分管單位的入網審批工作,審批入網后均報部備案。鐵路公安局(處)和電子計算技術中心主管計算機安全監察及技術管理的部門,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及技術審查工作。 第五條 鐵路計算機信息網絡擬上國際互聯網,應填寫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的《鐵路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單位審批(備案)表》上報審批,并與負責辦理審批手續的保密工作部門簽訂保密協議,方可入網。鐵路職工個人計算機自費上網不履行報批手續,但上網后應嚴格遵守保密法規,自覺接受保密檢查及監督。 已經入網的單位,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報批手續。 第六條 鐵路涉密的計算機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不得進行國際聯網,并在物理上與國際網絡完全隔離。涉密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或不進行國際聯網,都應采取保密、加密等防范措施。 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經審查批準可與境外交換的秘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商業秘密(企業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原則上不許上網,確需上網的應經主管的局級領導批準。 第八條 提供主頁制作服務的接入單位,對要求建立主頁的用戶,應提出保密要求。上網發布信息必須建立保密審查制度,逐級負責,歸口把關。重要用戶應建立保密管理組織,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審查及保密檢查。 第九條 使用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傳遞、摘抄或變相泄露涉密信息。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和損害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條 鐵路用戶及接入單位均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誰主管、誰負責,確保涉密信息不上網。對違反規定造成泄密的,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要加強對計算機國際聯網的保密檢查,發現問題認真查處。對違反本規定的用戶,可給予警告、責令停機整頓、直至取消其國際聯網資格的處罰。 第十二條 接入單位和用戶應主動接受并配合保密部門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協助查處泄密事件。發現泄密或嚴重泄密苗頭,應向保密工作部門和網絡管理部門報告,及時采取防范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國際互聯網上故意或者過失泄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四條 與港、澳、臺地區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保密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