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證條件與認證程序:
1、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恪守中國環境維護法律法規、規范及總量控制規范;
(二)已按ISO14001規范樹立環境管理體系,施行運轉至少3個月。
2、認證程序:
(一)具備以上所規則條件的組織可向機構認可委認可的認證機構提出環境管理體系 認證書面申請。
(二)認證機構應在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能否受理申請的決議,并書面通 知該組織簽定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合同。關于不受理申請的組織,認證機構應闡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認證機構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停止審核。
(四)認證機構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審核、現場審核狀況和市(地)級以上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決議申請認證的組織可否經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市(地)級以上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包括:
1.經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文復印件;
2.經過\"三同時\"驗收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污染物濃度及總量控制指標達標排放證明人;
4.體系運轉其間未遭到環境行政處分的證明;
(五)認證機構向經過認證的組織頒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3、認證機構頒發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后,應將審核報告、認證證書復印件提交 機構認可委、組織在市(地)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認證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
愿意繼續認證的組織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日期終止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查審核后頒發新證。有效期滿后,未重新認證的組織不得繼續運用認證證書,并由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在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日期終止時予以公告。
5、機構認可委有權對認證機構施行監視管理。發現認證機構秉公作弊,認證質 量嚴重不合格的,由機構認可委給予正告,并責令矯正;形成嚴重影響的,機構認可委有權 取消認證機構的認證資歷,吊銷證書,并予以公告。
6、認證機構對認證證書持有者,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停止年度監視審核。對未依照承諾運轉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應向其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對未到達限期整改目的的, 視狀況給予暫停或吊銷認證證書的運用。
7、 認證機構不得聘用無國度注冊審核員資歷的人員從事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工作。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不得從事與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有關的咨詢業務。
8、 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中觸及的認證機構、認證人員和審核工作存在異議的組織可向相應的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投訴或申述。投訴或申述內容包括申述的理由、意見、請求及必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