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4實施指南 |
引 言 本標準旨在為組織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幫助。 它符合可持續發展思想,并適用于各種文化、社會和組織結構。應當注意, 只有GB/T24001包含那些以認證/注冊或自我聲明為目的,可予以客觀審核的要求。而GB/T24004則包括一些實例、說明和可選方案,以便為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加強它與組織全面管理的關系提供幫助。環境管理體系使組織通過資源配置、職責分工以及對慣例、程序和過程的不斷評價,來有序、一致地處理環境事務。本標準對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進行了闡述,對實施或加強這樣一個體系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建議。 同時還向組織提供了關于如何有效地建立、改進或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的建議。這個體系對于一個組織確定和實現環境目標,并確保始終滿足國家和(或)國際要求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環境管理是組織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環境管理體系的設計是一個不斷發展和具有交互作用的過程。實施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所需的組織機構、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應與其他領域(如運行、財政、質量、職業安全衛生)中的現行工作相協調。 --承認環境管理是組織中最優先事項之一;
對本標準的選用的程度取決于如下因素: --組織的方針; 0.2 環境管理體系的效益組織應實施一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 以保障人類健康與環境不受其產品、活動或服務的可能影響的危害,并為保持和改善環境質量提供幫助。組織擁有環境管理體系可使相關方相信: --管理者己對實現其方針、目標和指標作出承諾; 一個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能帶來的潛在效益包括: --使顧客相信存在對可驗證的環境管理的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 境 管 理 體 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General guidelineson principles,systems and supporting techniquesGB/T24004--1996idt ISO 14004:1996圖1本標準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應當說明的是,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對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進行持續改進作出承諾外,未提出對環境表現(行為)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表現(行為)的組織,可能都是遵守本標準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GB/T 24001-1996idISO 14001:1996 1 范圍本標準為環境管理體系和原則的建立與實施,以及與其他管理體系的協調提供指導。本標準中的指南適用于任何對建立、實施和(或)改進一個環境管理體系感興趣的組織,無論其規模、類型或成熟程度如何。本指南擬供組織作為自愿使用的內部管理工具,而非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注冊的準則使用。 2 引用標準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 定義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持續改進(continual improvement)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2 環境(environment)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 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aspect)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 環境影響(environmental impact)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environmental objective)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表現(行為)(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結果。 3.9 環境方針(environmental policy)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表現(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聲明,它為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3.10 環境指標(environmental target)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1 相關方(interested target)關注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或受其環境表現(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 組織(organization)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 污染預防(prevention of pollution)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環境管理體系原則和要素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模式(見圖2-1)體現了一個遵守下列原則的組織的基本觀點。 原則2:規劃(策劃)一個組織應為實現其環境方針制定計劃。 原則3:實施為了有效地實施,一個組織應發展為實現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所需的能力和保障機制。 原則4:測量和評價一個組織應測量、監測和評價其環境表現(行為)。 原則5:評審和改進一個組織應以改進總體環境表現(行為)為目標,評審并不斷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根據以上原則,應將環境管理體系視為一個系統框架,它需要不斷監測和定期評審,以適應變化著的內外部因素,有效引導組織的環境活動。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應承擔環境改進的職責。本標準管理體系運行模 式4.1 承諾和方針原則1:承諾和方針 一個組織應制定環境方針并確保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承諾。 4.1.1 總則組織應從有明顯效益處入手,例如把重點放在遵守法規,減少責任發生源,或更有效地利用材料。隨著組織經驗的增長及其環境管理體系開始形成,就可以著手開展程序、方案和技術工作,以進一步改進環境表現(行為)。此后,隨著環境管理體系的成熟,對環境的考慮便可納入所有的經營決策。 4.1.2 最高管理者的承諾和領導建立或改進一個環境管理體系,首先需要取得組織最高管理者對改進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的環境管理工作的承諾,從而確保成功。最高管理者自始至終的承諾和領導具有決定性作用。 4.1.3 初始環境評審組織可通過初始環境評審,確定其現有的環境狀況。初始評審可包括如下內容: 實用指導:初始環境評審 一個重要開始步驟是編制一份評審范圍清單,其中包括組織的活動,特定作業或特定場所。實施評審的一些常用方法包括: 4.1.4 環境方針 國際上越來越多的組織, 包括政府部門、 行業協會和民間團體都制定了一些指導原則(見附錄A中的兩個例子)。 這類指導原則幫助組織規定了其對環境承諾的總范圍。 同時也幫助不同的組織確立一系列共同的價值觀。這類指導原則可用來幫助組織制定自己的環境方針。 制定環境方針的責任通常屬于組織的最高管理者。組織的管理者要對方針的實施負責,并對制定和修改方針提供各種投入。 環境方針應考慮到: --通過對新開發項目實施一體化的環境管理與計則, 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重大有害環境影響; 4.2 規劃(策劃)原則2:規劃(策劃) 一個組織應為實現其環境方針制定計劃。4.2.1 總則 與規劃(策劃)有關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包括: 4.2.2 環境因素的確定和相關環境影響的評價 組織的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應建立在認識與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環境因素和重大環境影響的基礎上。這樣便可以確保與這些因素有關的重大環境影響在制定環境目標時得到考慮。 確定環境因素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它要判定組織的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積極的或消極的),包括過去的、現在的和潛在的影響。這一過程還包括確定對組織有影響的法律、法規和經營要求。此外,還可以包括確定對健康和安全的影響,以及環境風險評價。 確定環境因素和評價環境影響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環境影響的事例可包括:水體污染或自然資源枯竭確定環境因素和評價環境影響的過程有下列四個步驟: 有關三個步驟內容的事例如下:活動、產品或服務 因素 影響 活動--搬運有害材料 潛在的泄露事件 土壤或水污染 產品--產品改進 產品改型后體積減小 保護自然資源 服務--車輛維護 廢氣排放 減少空氣污染 步驟4:評價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所確定的每一種環境影響的重要程度因組織而異。對環境影響予以量化可有助于進行判斷?紤]下述因素可便于評價:從環境方面考慮: 4.2.3 法律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于確定、獲取和理解直接適用于其他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所有法律以及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圍繞法律和其他要求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實用指導:法律和其他要求 為遵守法規,組織應認定和理解適用于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法規要求。 4.2.4 內部績效水準當外部標準不存在或不能滿足組織需要時,應確定內部重點和準則并加以實施。內部表現(行為)準則和外部標準可以幫助組織制定其自身目標和指標。實用指導:內部績效水準 一個組織需要使用內部績效水準的領域可有: 4.2.5 環境目標和指針 組織應制定符合環境方針的目標。這些目標構成環境方針所確定的環境績效的總體目的。制定目標時,還應考慮與之相關的環境評審結果、所確定的環境因素及其環境影響。 隨后,可設立環境指標,以便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這些目標。指標應是具體并可測量的。 在制定這些目標和指標時,應考慮制定可測量的環境績效指示參數。它們可用作環境績效評價體系的基礎,并可提供環境管理和運行體系方面的信息。 目標和指標可以廣泛到適用于整個組織,也可以具體到只適用于特定場所或個別活動。目標和指標應由適當的管理層制定。應定期對目標和指標予以評審和修改,并應考慮相關方的觀點。 環境目標和指標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4.2.6 環境管理方案 一個組織對其活動進行總體規劃時,應制定環境管理方案,規定如何實現它的全部環境目標。只有將環境管理規劃有機地納入組織的戰略計劃,才能發揮最大效果。環境管理方案應確定實現組織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時間表、資源和職責。 作為環境管理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環境管理方案根據優先次序確定組織的具體措施。這些措施可針對單個過程、項目、產品、服務、場所或場所內的設施。 環境管理方案應考慮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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